2岁幼童不幸溺亡,不满4岁玩伴成被告,法
2岁的儿子在池边玩耍不幸溺亡,父母将还未满4岁的小伙伴,和当地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宣判。玩耍中2岁小弟弟突然不见了家属索赔万元年9月,张某夫妇带着刚出生的儿子小张来到浙江海宁务工,租住在许村镇某村。在张某夫妇出租屋大约米处,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废弃池塘。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邻居家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该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寻找未果后,小黄在当日10点多来到小张住处告知张某“小弟弟”不见了,张某到前后附近的几户人家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后到了11点多的时候,再次出去寻找,还是没有找到。小黄回家后,又与其母一起去寻找小张,也无果。当日下午1时许,小张母亲报警,后民警在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案涉池塘西北角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且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于是,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法院认为未满4岁的小伙伴已尽到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义务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其幼子小张的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时,被告小黄不满4周岁。小黄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并未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小张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寻找小张。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池塘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案涉池塘北面村道上有水泥板、砖块、杂物等阻挡,西面设有围栏,西面公路和池塘间夹杂一块杂地,东面和南面都是民房,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也浑浊、肮脏,不适宜戏水、游泳,一般人不会轻易靠近,被告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故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来源:都市快报、广州日报
上一篇文章: 云相聚,心相近,共分享,同进步记惠州一中 下一篇文章: 广东专升本考试要求公布,速看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td/1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