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之航两次被抽中现场检查,子公司停业整顿
文:权衡财经研究员王心怡
编:许辉
IPO现场检查威力可谓不小,进入8月后,已有6家被抽中现场检查的IPO企业选择撤回,占总数三分之一。年4月22日,证监会年第二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中两家企业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鹰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鹰之航),后者因为两次申报两次被抽中而显得特殊。鹰之航第一次也是因为被抽中现场检查而撤回。鹰之航于年9月24日向深交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年9月30日获受理;年10月31日收到审核问询函,年2月19日收到《现场督导通知书》,四天后公司即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材料,次日终止。
海航控股于年1月30日披露公告,海航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海航技术、祥鹏航空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并于年2月10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后首都航空、天津航空等海航相关单位亦计划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对海航相关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亿元,公司应收账款是否能如期足额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利润亏损和不满足创业板申报发行条件等情形。因此,公司决定适当延后上市计划,暂时撤回创业板IPO申请。
鹰之航此次拟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第一创业证券。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5,.2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使用募集资金7亿元用于航空机载机械设备维修能力扩展项目、航空机载电子设备维修能力扩展项目、航空机载电机制造能力扩展项目、昆明易安飞科技服务产业园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鹰之航子公司曾停业整顿,多人被列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营收滞缓,年净利润下滑,近几年未申请新发明专利;客户集中,海航重组应收账款或难回收,外协商质量不佳;前后两次申报差异,资产负债率远低于同行,补流1.5亿元。
子公司曾停业整顿,多人被列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
年12月9日,深圳鹰之航、薛进、王志鸿共同认缴出资5,万元设立鹰之航有限,其中深圳鹰之航认缴出资2,万元、薛进认缴出资2,万元、王志鸿认缴出资万元。公司于年3月股改完成。年8月9日,公司挂牌新三板,证券简称为“鹰之航”,证券代码为“”,自年12月28日起终止挂牌。
截至此番申报受理之日,鹰之航共有20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16名,员工持股平台4个。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薛进直接持有公司43.98%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薛进将直接持有公司32.98%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树清直接持有公司1,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2.10%;童育庭直接持有公司.23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49%;孟祺直接持有公司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68%;公司的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为浩航中鹰持有公司1,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51%,昆明众航持股万股,持股比例为4.70%,航电三零持股比例为1.43%,群利壹伍持股比例为0.46%。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深圳鹰之航、三零一五、西安卓道3家全资子公司,大连鹰之航1家控股子公司,昆明易安飞、珠海鹰之航、中联宇航3家孙公司,武汉航鑫、东江科技2家参股公司,和深圳鹰之航北京分公司、深圳鹰之航机电分公司2家分公司。
年6月,公司发行股份收购三零一五%股权。公司采用股权置换的方式,通过增发股份1,.78万股,置换三零一五原股东童育庭、航电三零、刘秋平、群利壹伍、李明文合计持有的三零一五%股权(万股)。年6月6日,公司以现金1,万元收购武汉航鑫10%股权;年6月22日,公司以现金1,万元对东江科技增资以取得东江10%股权。
权衡财经注意到,深圳鹰之航曾受到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南局”)以及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的监管措施,并被中南局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深圳鹰之航对南航一架退租飞机座椅实施维修时,其在未按照规章要求实施飞机座椅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编造维修记录,并于年8月29日签发CAAC适航批准放行标签。
年12月23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信告字[]7号”失信行为告知书,因深圳鹰之航的上述行政处罚构成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中南局拟将深圳鹰之航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年1月6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发布“局发明电[]25号”通报,因深圳鹰之航的上述违法行为,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决定对深圳鹰之航从即日起开展至少为期三个月的停产整顿,要求其完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全员规章要求和诚信教育;停产整顿期间,各航空公司不得向深圳鹰之航送修航空器部件,直至中南局对其整顿情况验收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维修许可证载明的维修业务。
中南局、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对深圳鹰之航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除深圳鹰之航未按照规章要求签发CAAC适航批准放行标签外,原因还包括深圳鹰之航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在前期案件调查过程中作出了不实陈述。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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