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首宗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民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包力

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自民法典于年1月1日施行以来,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在深圳中院审理的上述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在年建厂初期,对环保设施投资5.4亿元,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但近年来,被告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说明被告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力,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被告系广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其近年来虽已投资设置新的污染治理设施,但其超标排放期间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已经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其未按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导致被告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深圳中院将该案环境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生产经营情况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其已经追加的改善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之外,仍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万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万元,转入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元及差旅费0元。

该案也是深圳中院自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第二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宣判深圳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针对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经进入大气环境,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且污染企业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常见情形,运用证明妨碍规则,参考环境污染司法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及污染企业赔偿责任,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依法界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的审判经验,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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